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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7月實施

  以繳費是否滿15年為限城鄉保職工保可相互轉





台東縣銀行借貸條件  7月1日,《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

  以繳費15年為限實行雙向銜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規定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銜接手續,在此之前的參保繳費期不需要進行銜接。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以是否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為界限,實行雙向銜接,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不滿15年的可以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

  "三個15天"辦理完畢

  這位負責人說,銜接辦理第一是先歸集職保關系再辦理制度銜接,也就是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要先進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經辦規程規定瞭"三個15天"的辦理時限:一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要作出書面說明。二是轉出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對有關信息的核對,並轉出信息、基金等相關手續。三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傳來的信息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對、清退重復繳費、合並記錄個人賬戶等手續。

  清退重復繳費追回重復領取待遇 這位負責人介紹,由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在同一年度內可能存在同時在兩個制度參保繳費的情況。

  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為更好保護參保人員的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對重復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保重復時段的繳費。

  因為重復繳費信息隻有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才能發現,所以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隻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並計算。

  同時,經辦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要退還重復領取的待遇。重復領取時段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參保人員退還給負責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

  參保人員退還瞭重復領取時段的基礎養老金以後,其扣除政府補貼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先退重復領取的待遇,再退還個人賬戶餘額。對重復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雲林縣貸款信用額中抵扣,個人賬戶餘額不足抵扣的,由為參保人員發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協助抵扣。

  據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





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4-06-16/074727767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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